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2-22 发布部门:台州湾新区 访问次数:
三甲街道、海虹街道、椒江农场,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派驻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365bet官网ribo88_bat365中文官方网站_office365打不开doc文件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9〕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全面启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检查,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全覆盖。到2022年底,实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全面应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
(一)依托平台支撑,实现互联共享。
1.全面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新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统一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实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统称“两库”)建立、名单抽取、检查结果录入、数据存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各部门已经建设的系统要与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整合融合。
2.构建“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体系。依托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监管共享、部门协同执法、风险监测预警、决策支持等功能,打通行政全链条监管信息,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在双随机抽查中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将数字化监管向末端延伸,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
(二)统一基础标准,规范有序监管。
1.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统筹确定本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的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针对一般监管领域的,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针对跨部门联合检查,新区各牵头部门应按照省、市级对口部门要求,确定检查事项。对上级未有要求但实际需要的,各相关部门要提出由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分局)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形成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2.建立随机抽查“两库”。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统一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实行动态管理。
3.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新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部门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编制本部门统一的随机抽查检查表单,对本部门清单包含的各类随机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操作方法与要领,统一检查结果判断标准和后续处置措施。
跨部门联合检查要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协动联动、统筹推进”的原则,牵头部门要根据事项清单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细则,就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从任务设置到监督考评等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组织实施,推进公正监管。
1.编制年度抽查计划。新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省、市级对口部门的抽查计划,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各自年度抽查计划。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同时,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重点、抽查对象和参与部门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分局)汇总并报联席会议审定后形成新区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2.科学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各部门按照年度抽查计划,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合理整合同一对象涉及的抽查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的问题线索抄告、交办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已送司法机关。
3.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其他重点检查之间的关系,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及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对无证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四)加强结果运用,推动信用建设。
1.强化抽查检查结果运用。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要将抽查检查结果在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录入后,将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和处置,或者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2.推进信用分类监管。推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研判。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检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对风险等级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多次被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等记录情况,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3.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体系,加大各类涉企信用监管信息的归集力度,积极推进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产生的涉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互认互用机制,全面落实部门联合惩戒备忘录各项举措,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长效制约机制。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新区管委会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召集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区市场监管分局。
2.强化工作落实。将推进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对新区部门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工作责任,在推进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计划制定、考核评价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党群工作部、政法委、经济科技局、财政金融局、建设局、社会发展局、农业水利局、审计与司法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税务局、消防大队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好本部门本系统应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以及部门联合抽查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职责。
3.明确责任边界。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人员工作态度、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免责的依规依法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2.台州湾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实施细则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陈荣东
副召集人:郑晟鸿 市场监管分局
成 员:林 涛 市场监管分局
丁海越 党群工作部
姚兆正 政法委
章朝阳 经济科技局
牟振宇 财政金融局
徐 刚 建设局
王胜春 社会发展局
何国民 农业水利局
黄冰心 审计与司法局
李永龙 公安分局
李振华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康 乐 生态环境分局
刘 赟 综合行政执法分局
章仁安 税务局
吴成伟 消防大队
陈 杰 三甲街道
李 钢 海虹街道
王云平 椒江农场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台州湾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辖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新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及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公共利益、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专项检查。
二、监管工作平台
第三条 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各部门自建有相关监督检查业务系统的,要与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整合融合,共享监管结果数据,原则上停止应用原系统,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除外。
第四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制定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进行,由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置措施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一单两库”建设
第七条 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实际,在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分局)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形成新区统一的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
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第九条 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各类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由事项的牵头新区部门负责,会同参与新区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组织建立。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产品、行为等。
新区各相关部门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设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对应的检查对象建库标准(分类标签),通过批量导入、分类标注、单个添加等方式,组织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各专项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 新区各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相对应、覆盖本系统各层级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新区各相关部门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设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建库标准(分类标签),通过批量导入、分类标注、单个添加等方式,组织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三条 新区各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计划制定和调整情况统一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各级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省、市级统一抽查和新区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由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分局)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形成新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统筹组织辖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辖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部门联合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六条 将企业信用监管结果信息作为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五、任务设置与摇号
第十七条 部门联合抽查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牵头部门组织发起。计划制定牵头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设置计划对应的任务,并选择相应的检查事项,向同级参与部门发出邀请,经同级参与部门确认同意并选择相应的检查事项,完成任务设置。
除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部门联合抽查。临时联合抽查任务参照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十八条 任务设置完成后,由计划制定牵头部门采取随机的方式,统一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抽取对象库。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市场主体,降低抽取比例。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取比例。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后,由计划制定牵头部门下发至本条线的任务执行部门,由该部门将联合检查名单共享给同级参与执行部门,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二十条 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一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匹配操作。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由同一层级的牵头条线的任务执行部门统一抽取匹配,也可以由同一层级的各任务执行部门分头抽取,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联合检查小组的牵头部门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牵头部门执法人员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专家人选应严格依法依规产生。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抽查任务相符的执法资格。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六、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联合检查小组由组长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依照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新区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部委相关业务规则制定。业务标准与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业务标准加载到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联合检查小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时归集检查结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对未采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施现场检查的,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分别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第三十二条 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产品不满足抽样条件无法抽样、抽查的设施设备不存在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对无证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
第三十四条 抽查形成的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等,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打印形成归档资料,或按照有关电子档案存档规定处理。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任务执行部门自行确定。
七、监督考评
第三十五条 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等。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第三十八条 对各部门的考核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三十九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抽查检查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
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第四十一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移动执法设备、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区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台州湾新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对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