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符合减免政策情形 | 减免 | 依 据 |
1 |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免收 | 浙价费〔2016〕211号 |
2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免收 |
3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 减半 |
4 |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 减半 |
5 | 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 免收 |
6 |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 免收 |
7 | 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 | 免收 |
8 |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 | 免收 |
9 |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 | 免收 |
10 | 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减收 |
11 | 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项目 | 免收 | 浙委〔2009〕56号 |
12 | 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教学活动面积超过50%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 减半 |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 |
13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收 | 财税〔2019〕53号 |
14 |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收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15 | 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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