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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64期)

        发布日期:2023-02-09 16: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被告知人:马奴海,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01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365bet官网ribo88_bat365中文官方网站_office365打不开doc文件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马奴海于2022年12月12日20时50分,驾驶浙JD75F5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林石线27km+300m时,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马奴海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

        因马奴海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01月10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马奴海户籍登记地通知马奴海来接受处理,马奴海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塘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马奴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马奴海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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