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6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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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应万才,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5******130,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应万才于2022年12月5日13时41分, 驾驶无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东万线-1公里800米处,即温岭市泽国镇东万线泽牧路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应万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应万才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应万才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因应万才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1月19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应万才户籍登记地通知应万才来接受处理,应万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应万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万才有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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