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温岭大队)(2023年第5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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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钟瑞,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891,驾驶证发证机关: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钟瑞于2022年12月14日15时22分,驾驶浙J9C1A3的小型面包车途经温岭市石塘镇北沙路与启明路交叉路口时,实施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核载:9人,实载:14人)违法行为,被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视频资料、车辆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钟瑞实施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记9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因钟瑞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按规定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我单位已于2023年01月10日将催告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寄往钟瑞户籍登记地通知钟瑞来接受处理,钟瑞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塘中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钟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钟瑞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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